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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联合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次 【字体:

中国跆拳道联合会(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跆拳道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联合会”,中文简称为“中跆联”。

英文名称为“ China TaekwonDo League”,英文简称为“CTL”。

本团体的官方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二条本团体在中国跆拳道联合会领导下,推动跆拳道在中国地区普及和发展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跆拳道道馆、社团及其它合法跆拳道培训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专业性的联盟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各地跆拳道道馆、社团、培训机构和爱好者,以跆拳道精神(礼义、廉耻、忍耐、克己、百折不屈)为理念,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服务。

增进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跆拳道文化与技术交流,努力提高中国跆拳道技术水平,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香港管理机关和中国地区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授权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体育文化传播,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研究制定中国跆拳道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规范中国跆拳道发展,制定跆拳道竞赛项目制度、竞赛规则、裁判规则,以及跆拳道教练员、裁判人员管理制度、段位级位考试制度与审批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相关规定,负责参加、举办跆拳道赛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促进跆拳道交流,增进各地区跆拳道组织的友谊。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活动和技术研讨活动,加强联合会、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工作者与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跆拳道师范教练员、裁判人员、运动选手工作。制定运动选手、裁判人员和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选手资格审查和跆拳道体育文化的大众传播的媒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联盟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技术科学研究工作。

(八)对全国联盟内各类跆拳道道馆、学校、社团、培训机构等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

(九)负责管理联盟内跆拳道段位申请,段位证书申请由本团体统一管理并递交世界跆拳道联盟(WTF)。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经过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颁发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参照有关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为该团体的会员代表人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进行一届,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联盟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1位会长、8位副会长、1位秘书长、12位执委和1位司库。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一)团体会员会费每年 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元,均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付清。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按有关国际惯例收取;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可以恢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

(一)技术和教育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裁判委员会;

(四)青少年委员会;

(五)妇女委员会;

(六)晋升委员会;

(七)公共关系委员会;

(八)信息委员会;

(九)市场发展委员会;

(十)纪律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ITF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际跆拳道联盟或亚洲跆拳道联盟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香港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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